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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模特掉落砸伤消费者,超市被判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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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全省2018年消费维权支持诉讼典型案例》。据悉,去年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共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92起,涉及健身、购房、汽车、超市购物等多个领域。

  商家单方面宣布停业,消费者退款合理诉求遭拒

  【案例】消费者王先生、于女士、徐女士在南京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健身分店办了健身卡,2018年8月31日,该分店单方面宣布消防整改,停止营业,建议消费者前往其它分店。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遭拒,10月投诉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服装模特掉落砸伤消费者,超市被判赔偿误工费

天花板滴水发霉、地板受潮等质量问题

  江苏省消保委立即与该健身总店联系,该总店以没钱为由拒绝退款和调解。江苏省消保委依法委托公益律师代理案件,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该案现在法院审理中。

  【分析】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性职责。据悉,2018年涉及预付式消费的纠纷呈上升态势。江苏省消保委专家分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且经营者在后续调解中,态度恶劣,其漠视社会责任、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受到谴责和惩罚。

  房屋有滴水发霉等问题,诉讼后开发商被判赔

  【案例】消费者马先生2009年购买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当年出现天花板滴水发霉、地板受潮等质量问题,此后至2014年5月,物业反复维修未解决,却在过程中对装修及家具造成伤害并导致生虫等问题。另开发商曾承诺提供十年免费车位使用权(十年车位费共计32000元),随后也拒绝履行约定。2014年,协商无果后马先生投诉到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南京市消协特邀江苏省消保委家装监督站专家实地查看,并于2014年至2017年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后南京市消协支持消费者对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分别就车位费及房屋维修问题提起诉讼。经二审终审,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违约金30000元,给付车位费3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分析】据省消保委专家介绍, 2018年全省消费者组织受理涉及商品房的投诉2833件,比2017年同比增长106%。

  南京市消协专家分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不符合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在采取一系列维修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仍未能解决房屋出现的问题,开发商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承诺承担责任。

  服装模特掉落砸伤消费者,超市被判赔偿误工费

  【案例】消费者许先生在南通某超市购物时,头部被高处掉落的服装模特砸伤,因伤停工一个月。后许先生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遂投诉至南通市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坚持已垫付医药费,无需再赔付误工费等。经多次协商无果,南通市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323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270元(医疗费、交通费被告已先行赔付)。

  【分析】南通市消协专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经营场所消费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进行了细化。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范围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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